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信用卡業務的發展,為持卡人提供全面優質的服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遼寧省農村信用社金信公務卡(以下簡稱“金信公務卡”)是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受遼寧省各市(縣、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委托申請的統一品牌的標準信用卡,是面向遼寧省各級預算單位工作人員發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并兼顧個人消費,具有透支功能的支付結算工具。
第三條 發卡機構是指經銀行業監管部門批準發行金信公務卡的法人機構。發卡機構為金信公務卡法律關系主體,為金信公務卡的債權債務人,承擔發卡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
第四條 發卡機構、持卡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均須遵守本章程。
第五條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詞遵從如下定義:
“信用額度”指發卡機構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狀況等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期內可循環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額。
“預借現金”指持卡人使用信用額度提取現金。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發卡機構為其核定的信用額度進行交易的方式,包括消費透支、分期付款、預借現金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實際用卡進行消費、取現或轉賬等交易的日期。
“銀行記賬日”指發卡機構根據持卡人發生的交易將交易款項記入其金信公務卡賬戶,或根據規定將費用、利息等記入其金信公務卡賬戶的日期。
“賬單日”指發卡機構每月對持卡人的交易款項、費用等進行匯總,結計利息,計算出持卡人應還款額的日期。
“還款日”指持卡人向發卡機構償還其欠款的銀行記賬日期。
“到期還款日”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其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的最后日期。
“免息還款期”指金信公務卡除取現及轉賬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到期還款日(含)之間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時間。
“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持卡人累計經發卡機構記賬未償還的交易款項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
“最低還款額”指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應該償還的最低金額,包括累計未還各類交易本金、費用及利息的一定比例、超過賬戶信用額度的欠款金額、發卡機構規定的持卡人應該償還的其他欠款金額,以及以前月份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總和。
“違約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按規定應向發卡機構支付的費用。
第二章 申領條件及手續
第六條 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資信狀況良好、省內各級財政預算單位的在職人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資信證明材料向發卡機構申領金信公務卡。
第七條 個人申領金信公務卡,應按發卡機構規定,正確、完整、真實地填寫申請表,并與發卡機構書面簽訂領用合約,提交發卡機構要求的相關資料,并同意發卡機構向有關方面咨詢、保留和使用相關資料。
第三章 使用及賬戶管理
第八條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用卡權益不受侵犯,持卡人接到金信公務卡后,應及時辦理卡片激活,立即在卡片背面簽名欄簽署與申請表上相同的常用簽名,并在用卡時按規定使用此簽名,因卡片未按本規定簽名導致的交易責任及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九條 持卡人可在境內外帶有卡面上信用卡組織或公司標識或發卡機構指定的特約商戶、營業網點、自助設備等渠道使用,并可享受發卡機構提供的相關服務。
第十條 持卡人在境內外的消費、取現、轉賬等交易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卡機構、特約單位及信用卡組織或公司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持卡人使用密碼或發卡機構核發的動態密碼、數字證書等發卡機構認可的身份認證工具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依據密碼、數字證書等電子信息辦理的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不憑密碼進行的交易,則記載有持卡人簽名的交易憑證為該項交易完成的有效憑證。
第十二條 持卡人須在安全的互聯網環境下使用金信公務卡,對于非發卡機構原因所導致的互聯網交易風險和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公務卡賬戶欠款,持卡人可用現金或轉賬方式償還。
第十四條 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自動還款方式的,發卡機構將于到期還款日從其指定的在發卡機構開立的存款賬戶中扣收相應的款項,用于歸還其欠款。
第十五條 發卡機構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照以下順序對其金信公務卡賬戶的各項欠款進行沖還:未逾期及逾期90天(含)以內的,按照利息、各項費用、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本金、各項費用、利息的順序進行沖還。
第十六條 持卡人如遇金信公務卡遺失、被竊等情況,可通過客戶服務電話、營業網點等方式辦理掛失,掛失經發卡機構確認后即時生效,掛失費用從金信公務卡賬戶直接扣收。自掛失生效后發生的非持卡人所為而造成的債務和損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擔,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債務和損失除外:
(一)持卡人辦妥掛失手續前發生的交易;
(二)持卡人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
(三)發卡機構調查情況遭持卡人拒絕;
(四)遺失或被竊金信公務卡無持卡人簽名。
第十七條 持卡人有卡片損壞換卡、修改密碼或密碼遺忘重置需要的,可通過發卡機構提供的渠道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八條 發卡機構對金信公務卡設定有效期。有效期滿,發卡機構依據相關規定及持卡人歷史用卡記錄等情況,決定是否為持卡人換發新卡。持卡人不愿繼續使用卡片,至少在卡片到期時提前一個月通知發卡機構。持卡人使用金信公務卡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終止。
第十九條 發卡機構受理金信公務卡銷戶申請后按照有關業務規定為其辦理銷戶。銷戶后,發卡機構繼續保留對持卡人賬戶此前及此后發生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的追索權。
第四章 計息及費用規定
第二十條 發卡機構對持卡人不符合免息還款條件的交易款項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并從持卡人賬戶中扣收。透支利率如有變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發卡機構對金信公務卡賬戶內的溢繳款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向持卡人計付利息。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預借現金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
第二十三條 持卡人使用信用額度發生的消費交易款項,在到期還款日前(含)償還全部應還款額,享受自銀行記賬日至還款日期間的免息待遇,免息還款期最長為56天,最短為25天;在到期還款日前不能全額還款或選擇最低還款額還款方式還款的,不享受免息還款待遇,應按全部消費透支額支付自發卡機構記賬日至還款日的利息。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未能按期償還最低還款額的,應按最低還款額的未償還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辦理分期付款業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額入賬后,還款規則、計息規則以及違約金等費用計收規則與普通消費相同。持卡人未全額償還分期金額前,發卡機構可根據持卡人的交易、還款記錄情況、資信狀況變化或突發性欺詐風險等情況,取消剩余期數分期付款,并將剩余款項一次性記入持卡人金信公務卡賬戶,持卡人應按本期對賬單在到期還款日前一次性償還。
第二十六條 發卡機構按照對外統一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收取費用。相關標準詳見發卡機構營業網點公告或通過網站等渠道查詢。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如有變動,以發卡機構最新公告為準。
第五章 發卡機構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發卡機構有權向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申請人資信、財產及相關情況,有權審查申請人的資信狀況,有權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及資信狀況確定是否同意發卡、發卡的種類和信用額度。發卡機構受理申請人申請后,無論是否同意其辦卡申請,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均不予退還。
第二十八條 發卡機構有權根據持卡人消費、還款記錄情況、資信狀況變化或突發性欺詐風險等情況調整其金信公務卡的信用額度。
第二十九條 若持卡人未依約還款,或存在違法違規、違約行為,或有欺詐等惡意行為,以及存在其他風險的,發卡機構有權選擇采取如下一種或幾種措施:
(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過信函、短信、電子郵件、電話、上門、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
(二)停止該卡使用;
(三)停止持卡人所有金信信用卡使用;
(四)從持卡人在遼寧省農村信用社任何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收,必要時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責任或采取其他相應的追索措施;
(五)采取其他風險控制手段。
第三十條 金信公務卡的所有權屬于發卡機構,持卡人享有按規定使用金信公務卡的權利。發卡機構有權基于持卡人資信狀況下降等原因或為維護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持卡人或因持卡人原因無法通知的情況下停止持卡人使用金信公務卡;持卡人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章程和領用合約約定的,發卡機構有權取消其持卡人資格并可自行或授權有關單位收回其金信公務卡;如給發卡機構造成損失,發卡機構有權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發卡機構有權依照有權機關的指令,查詢或凍結持卡人的金信公務卡賬戶。
第三十二 條發卡機構為持卡人的交易累計積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費增值服務的,發卡機構保留變更積分累計規則、積分明細保存時間、增值服務種類及內容或清理積分、終止有關增值服務的權利,且無須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
第三十三條 發卡機構可通過信函、短信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持卡人發送對賬單、其他與遼寧省農村信用社相關的信息。
第三十四條 因供電、通訊、網絡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發卡機構原因導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發卡機構可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對因此而可能給持卡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對于在交易過程中,因暫時的網絡通訊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錯賬現象,發卡機構有權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 發卡機構有權根據規定將持卡人的資信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進行披露。
第三十六條 發卡機構應向持卡人提供金信公務卡使用的有關資料,包括章程、領用合約、使用說明、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第三十七條 發卡機構應設立24小時服務熱線電話,向持卡人提供業務咨詢、賬戶查詢、投訴受理及掛失辦理等服務。
第三十八條 對有交易、費用發生或雖未發生交易或費用但賬戶有未清償欠款的,發卡機構應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對賬服務,對于持卡人未收到對賬單的,根據持卡人的需求可補寄對賬單,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發卡機構應依法對持卡人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但在進行催收和追索債務、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時,可將持卡人的有關數據提供給相關單位和人員;或者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申請人、持卡人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持卡人享有按照規定使用金信公務卡的權利和發卡機構承諾的各項服務,有權監督其服務質量,并對不滿意的服務進行投訴。
第四十一條 持卡人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機構索取對賬單,或通過發卡機構有關服務渠道了解其賬務變動情況。
第四十二條 持卡人對金信公務卡交易和賬戶情況有疑問的,有權在規定時間內向發卡機構提出查詢或更正要求,必要時還可申請調閱簽購單的服務,在查證結果確認前,持卡人應及時還款,如不及時還款,可能對持卡人信用記錄產生影響。如調閱簽購單后經查詢交易確為持卡人所為,相關費用由持卡人承擔;如不應由持卡人承擔責任的,發卡機構負責將有關交易款項退回(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申請人、持卡人應向發卡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并同意發卡機構可向相關單位或機構提供其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持卡人應當知悉金信公務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及標準等。
第四十五條 發卡機構因持卡人交易及還款記錄良好而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調高信用額度,有權要求發卡機構恢復其原有信用額度。但持卡人對已發生的有效交易款項及相應的利息、費用等負有清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持卡人應承擔金信公務卡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并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或最低還款額。持卡人選擇約定賬戶還款方式的,應當在指定還款賬戶中保留足夠的余額。
第四十七條 持卡人與商戶或受理單位之間發生的任何交易糾紛,均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持卡人不得以與商戶或受理單位發生糾紛為由拒絕支付所欠發卡機構的款項。
第四十八條 持卡人不得利用金信公務卡進行虛假交易等欺詐活動套取資金、積分、獎品或增值服務,否則發卡機構有權對此類交易補計等同于提取現金所產生的手續費和利息。
第四十九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金信公務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碼、交易憑證和身份證件等,不得將金信公務卡卡片信息、密碼等相關信息泄漏給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轉借金信公務卡,否則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或損失。如卡片遺失或被盜,應立即通過發卡機構提供的客服電話或網點辦理掛失。
第五十條 持卡人用卡后應妥善保管交易憑證,以防卡片資料被他人盜??;注意查收對賬單,如未按時收到對賬單,應及時向發卡機構申請補發對賬單。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對賬單為由拒絕向發卡機構支付欠款(包括相應的違約金、利息等)。
第五十一條 如持卡人個人資料、聯系地址、通訊方式或指定的對賬單發送地址等發生變動,應在變動后立即通過客服電話或以發卡機構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發卡機構進行變更,否則持卡人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或損失。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的處理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領用合約和發卡機構相關業務規定;持卡人在使用發卡機構電子銀行等服務時,還應遵守該類卡或該類服務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由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如對本章程進行修改,遼寧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將通過營業網點、網站或微信公眾號等方式進行公告,公告期滿后修改后的章程即為生效。在公告期內,持卡人有權選擇是否繼續使用金信公務卡及相關服務。